不定项选择题
2021-08-27
2011年市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某街道范围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0.04公顷,用于城市建设,由区政府实施。苏某名下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苏某已去世,其生前将该房屋处置给其女儿顾某,沙某等3人系苏某外孙。在实施征迁过程中,区政府制作《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对苏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顾某的丈夫领取了安置补偿款。2012年年初,由于顾某不愿交出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苏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拆除过程中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顾某签字确认。沙某等3人和顾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区政府赔偿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等屋内物品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法院受理后查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岀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区政府对苏某房屋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B.沙某等4人应当对区政府拆除苏某房屋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法院对沙某等4人主张衣物、家具、家电等屋内物品5万元损失的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
D.法院对沙某等4人主张实木雕花床5万元损失的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
参考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题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91号指导案例——“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编写。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顾某不愿交出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区政府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沙某等4人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构成行为违法。故A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
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区政府组织拆除沙某等4人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上诉人签字确认,致使沙某等4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因此,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区政府承担举证责任。故B选项说法错误。
《行诉解释》第47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沙某等4人主张衣物、家具、家电等屋内物品5万元损失和实木雕花床5万元损失就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损失,其中沙某等4人主张的屋内物品5万元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区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故对沙某等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但沙某等4人主张实木雕花床价值为5万元,已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其又不能确定该床的材质、形成时间、与普通实木雕花床有何不同等,法院不予支持。故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顾某不愿交出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区政府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沙某等4人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构成行为违法。故A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
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区政府组织拆除沙某等4人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上诉人签字确认,致使沙某等4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因此,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区政府承担举证责任。故B选项说法错误。
《行诉解释》第47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沙某等4人主张衣物、家具、家电等屋内物品5万元损失和实木雕花床5万元损失就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损失,其中沙某等4人主张的屋内物品5万元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区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故对沙某等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但沙某等4人主张实木雕花床价值为5万元,已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其又不能确定该床的材质、形成时间、与普通实木雕花床有何不同等,法院不予支持。故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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