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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城市规划实务
2009-09-14

某市城北区有一处多层公寓,建筑距离城市道路红线5m,并与城市道路平行。建设单位为适应经济发展,将其改造为宾馆,但由于没有接待大厅,向城北规划分局报建一层建筑作接待厅,分局批准并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将分局准建的一层建筑增加到二层(未完工),被市规划局的监察人员发现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填发停工通知,听候处理。后经查证,新建建筑占用城市道路红线3m,并压占2条城市市政管线。
请问市规划局应如何处理此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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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此题共计15分,10个得分点)
1.停工原因。
(1)建设单位擅自改建(2分),构成违法建设(1分)。
(2)新建建筑侵占道路红线(1分),并压站了地下管线(2分)。
2.处理方法。
(1)立即拆除擅自改建的二层结构(1.5分)以及侵入道路用地并压占地下管线的这部分违规建筑(1.5分)。 
(2)对违法建筑单位依法罚款(1.5分)。
(3)建议追究该工程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责任(1.5分)。
(4)追究城北区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审批责任(1.5分),并负责赔偿因违规审批而造成的这部分经济损失(1.5分)。
(本题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以,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立即拆掉违规建设部分,并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建议追究该工程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责任。《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城北区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审批,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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