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2016-09-19

在一民事纠纷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价值100 万元的货物。同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针对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中止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B.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将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乙企业
C.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将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提存
D.将该强制执行程序交给海淀区人民法院来继续执行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受理的效力。《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该题针对“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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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院应当在 2013 年 3 月 16 日之前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B.法院在 2013 年 3 月 5 日通知润和公司,润和公司若有异议,最晚在 3 月 12 日提出
C.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后,应在 5 日内送达润和公司
D.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申请破产前,经审查发现润和公司未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界限,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A.破产宣告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
B.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损失
C.管理人为处分破产财产而产生的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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