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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建筑工程
2008-08-09

某饭店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某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600万元,合同工期为200日历天。在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每提前或推后工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奖励或扣罚".该工程施工进行到100天时,经材料复试发现,甲方所供应的木地板质量不合格,造成乙方停工待料19天,此后在工程进行到150天时。由于甲方临时变更首层大堂工程设计又造成部分工程停工16天。工程最终工期为220天。
问题:
(1)施工单位在第一次停工后10天,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要求,索赔停工损失人工费和机械闲置费等共6.8万元;第二次停工后15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停工损失索赔7万元。在两次索赔中,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有关文件作为证据,情况属实。此项索赔是否成立?
(2)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35天。同时,施工单位认为工期实际提前了15天,要求建设单位奖励7.8 7/元。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当时未要求工期索赔,仅进行停工损失索赔,说明施工单位已默认停工不会引起工期延长。因此,实际工期延长20天,应扣罚施工单位10.4万元。此项索赔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此项索赔成立。因为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理由正当,并提供了当时的证据,情况属实。同时,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时限未超过索赔合同规定的28天时限。
(2) 此项索赔不成立。因为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而建设单位罚款理由充分,符合合同规定;罚款金额计算符合合同规定。故应从工程结算中扣减工程应付款1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