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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民法学(本科)
2013-08-18

胡某与张某是夫妻,双方于2011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张某未经胡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刘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刘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方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刘某认出,刘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问:(1)刘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解析](1)刘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因为刘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胡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①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②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③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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