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三卷
2013-07-13
某人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谚银行以持票人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排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排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票据法》第13条第2 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因为该人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所以银行可以进行抗辩。另外,这里注意区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本题中,因为朱某跟银行之间有贷款纠纷,跟票据本身没有关系,所以银行行使的抗辩权是对人的抗辩而不是对物的抗辩,答案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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