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二卷
2013-07-13
某日傍晚甲人室盗窃被房主丙发现,丙欲抓甲而追甲至附近的马路上,甲向丙腹部猛踢一一脚,但丙仍极力揪住甲不松手。恰好甲的老乡乙经过现场,看到此情此景并接受甲的援助请求,也向丙的腹部猛踢一脚,然后二人逃跑。后丙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则对于此案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二人均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B.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因无法查明谁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故二人均不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C.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甲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D.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乙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知识点较多,也颇具综合性,既有刑法上的共犯原理,也涉及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理论。本案中甲属于转化的抢劫,其抢劫尚未结束之际,乙出于帮助的故意参与其中,理论上说属于承继的共犯(事中共犯的一种),故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问题是本案中丙的死亡是甲的第一脚还是乙的第二脚造成的无法查清,结果无非有两种可能:可能是甲造成的,则基于承继的共犯原理,乙属于承继的共犯,对其参与之前的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加重犯不负责,故甲属于加重构成,而乙属于基本犯(不对死亡负刑责);若丙的死亡是乙的第二脚造成的,则出于共犯原理,乙属于结果加重犯自不待言,此时乙的行为也代表了甲的犯罪故意,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甲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此时甲乙均属于加重的抢劫罪。综上,上述两种情形均有可能性,基于刑事证据理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有疑问从轻),乙对死亡结果不负责。因此,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甲对死亡结果负责。故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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