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

多选题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对该条款的解释,做法不正确的是(  )。

A.按照对保险人不利的原则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A,B,C进入在线模考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例中,法官应当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而对投保人有利的原则进行解释,即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属于赔付范围。ABC三项所述的解释原则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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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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