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基础理论与知识
2012-10-11
我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要求提供该国某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第二天,我方收到该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因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了15%,且我无法提供该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所以我立即回电:菱示拒绝,并将信用证退回。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重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但是,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不改变发盘的条件)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包装的改变等),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期间内表示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本案例中对方的接受载有非实质性添加,我方立即回复表示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这项接受没有生效,退回信用证的行为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