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基础理论与知识
2008-05-25

我一外贸公司与秘鲁公司以CIF价成交,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秘鲁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开出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我方以信用证规定准备货物时,收到对方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 16%,我方未同意,依照原信用证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议付,但遭到议付银行以保险单金额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试分析议付行拒付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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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分析:议付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不合理。因为,《UCP600》明确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信用证修改之前,原信用证仍然有效,信用证的修改必须通过各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生效,而本案例我方未表示接受该信用证的修改,所以原信用证有效,议付行拒付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