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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一卷
2012-08-17

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

A. 发回原审官府重审
B. 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 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 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考点】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
【详解】宋代实行翻异别勘制度。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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