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务

简答题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已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1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01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买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1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航行操作过失,船舶触礁,救助无效。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因此,卖方举借支付货款,理由是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中国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方能够因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如投保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4)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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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01年12月20日装船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方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信用证方式的交易是单证的买卖,只要所有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买方就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3)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的。货物一切险包括运输工具触礁、沉没造成的货损和货物灭失。
(4)承运人不须承担责任。中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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