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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12-04-09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为中标人,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期3个月。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及其支付的条款如下。
  (1)分项工程清单中含有两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分别为甲项4500m3、乙项31000m3,清单报价中,甲项综合单价为200元/m3,乙项综合单价为12.93元/m3,乙项综合单价的单价分析见表5-1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超出10%时,应调整单价,超出部分的单价调整系数为0.9;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减少10%以上时,对该分项工程的全部工程量调整单价,单价调整系数为1.1。
  (2)措施项目清单共有7个项目,其中环境保护等3项措施费用4.5万元,这3项措施费用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价为基数进行结算。剩余的4项措施费用共计16万元,一次性包死,不得调价。全部措施项目费在开工后的第1个月末和第2月末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数额分两次平均支付,环境保护措施等3项费用调整部分在最后一个月结清,多退少补。
  (3)其他项目清单中只包括招标人预留金5万元,实际施工中用于处理变更洽商,最后一个月结算。
  (4)规费综合费率为4.89%,其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之和;税金的税率为3.47%。
  (5)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在开工前支付,开工后的前两个月平均扣除。
  (6)该项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款的3%,自第1个月起,从承包商的进度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
  合同工期内,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表5-2。


  【问题】
  1.该工程签约时的合同价款是多少万元?
  2.该工程的预付款是多少万元?
  3.该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多少万元?
  4.各月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是多少万元?并对计算过程做必要的说明。
  5.各月需支付的措施项目费是多少万元?
  6.承包商第1个月应得的进度款是多少万元?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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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该工程签约合同价款:
  (4500*200+31000*12.93+45000+160000+50000)*(1+4.89%)*(1+3.47%)=168.85(万元)。
  2.该工程预付款:168.85*10%=16.89(万元)。
  3.该工程质量保证佥:168.85*3%=5.O7(万元)。
  4.第1个月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600*200+8000*12.93)=42.34(万元)。第2个月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600*200+9000*12/93)=43.64(万元)。截至第3个月末,甲分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1600+1600+1000=4200m3,与清单工程量4500m3相比,(4500-4200)/4500=6.67%<10%,应按原价结算;乙分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25000m3,与清单工程量31000m3相比,(31000-25000)/31000-19.35%>10%,按合同条款,乙分项工程的全部工程量应按调整后的单价计算,第3个月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应为:1000*200+25000*12.93*1.1-(8000+9000)*12.93=33.58(万元)。
  5.第1个月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4.5+16)÷2=10.25(万元)。需支付措施费:10.25*1.0489*1.0347一11.12(万元)。第2个月须支付措施费:同第1个月,11.12万元。环境保护等3项措施费费率为:45000÷(4500*200+31000*12.93)*100%=3.46%;.
  第3个月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42.34+48.64+33.58)*3.46%-4.5=-0.36(万元)。
  需支付措施费:-0.36*1.0489*1.0347=-0.39(万元)。
  按合同多退少补,即应在第3个月末扣回多支付的0.39万元的措施费。
  6.施工单位第1个月应得进度款为:
  (42.34+10.25)*(1+4.89%)*(1+3.47%)*(1-3%)-16.89/2=46.92(万元)。
  【命题点与拓展】
  解答本题需要掌握的基本概念有:合同价款、预付款、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费、进度款。
  1.合同价款(三类)
  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一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合同价款;费用一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之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1369号)的规定办理:(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的工程,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重大项目,逐年预付;实行清单计价的项目,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分别约定。(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签订合同的一个月内或者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若未支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的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工。(3)未签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不予支付。
  3.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根据“08规范”规定,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五大部分。“08规范”强制性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但是,其综合单价中,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关的风险因素所产生的费用。因此,其实质上属于狭义的,或不完整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基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利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措施项目费等的汇总,得到单位工程造价,进而逐级汇总得到工程总造价的过程。
  4.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单项措施费。
  5.工程进度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计算工程进度款须涉及两个关键环节:①承包单位已经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②按照合同或工程量清单规定相应项目的单价。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关证明。其通常包括10项内容。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关证明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未支付→付款通知→延期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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