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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法律硕士
2011-07-19

甲、乙于2008年1月各出资2万元,购得古董一件,并约定由甲保管。3月,丙向甲表示愿意购买此古董,甲即作价5万元出卖给丙。事后,甲告诉了乙出卖古董之事,乙要求分得款项,甲便给了乙2.5万元。丙买得该古董后,5月又以6万元出卖给丁,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丙即将古董交付给丁,丁每月支付1万元,6个月付完全款,但在全款付清前,古董所有权仍归丙。丁取得丙交付的古董后,不仅未按约定支付各期价款,而且还将该古董以6.5万元的价格,倒手转卖给不知情的戊,并当场将古董交付给戊。
问题:
(1)甲转让该古董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与丁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古董所有权应何时移转?
(3)戊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4)丙向丁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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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古董。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甲擅自出售该古董是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按份共有人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但在甲向乙、丙说明已将古董出卖后,乙、丙未表示反对而只是要求分得其应得的款项,是对甲的无权处分行为作出追认,据《合同法》,甲和丁的买卖行为有效。
  2.合同成立。只有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古董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3.戊无权出卖该古董。巳善意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己主观上属于善意,并支付了价款,占有了标的物,属于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4.不合法。
  《担保法》规定留置财产后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在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5.丁可以将古董质押给辛以借款。辛只能就丁出售该古董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时丁与戊的买卖合同因戊未支付余款,古董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丁仍为该古董的所有人。辛不能对己主张优先受偿权只能依质权的物上代位性就丁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壬及其子在所继承的范围内清偿。
  己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丁无权要求其返还该古董,戊对丁的债务依法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