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学历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复印件;
6.《思想品德鉴定表》(须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件;
7.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复印件;
8.由本人填写,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教学情况一栏还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9.与所在单位办理录用手续的复印件(实行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须提供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名册或聘用人员名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须提供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以上认定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四、认定材料报送安排
本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并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方式。
(一)报送时间
10月22日-10月26日网上申报;
10月29日-11月2日网上确认;
11月5日报送纸质材料。
(二)报送地点
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八里台校区教育中心大楼四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2-23540149,23540113
传真:022-23540149
联系人:贾萍 吕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