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函〔2018〕16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8〕1号)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定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2018年5月15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公办高校教学岗位上在编专任教师、编外聘用专任教师(含高等学校行政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以及民办高校聘用的专任教师。
二、认定程序及认定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学校审核、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程序进行。省教育厅委托的48所高等学校(见附件1),负责组织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本校的申请人员,其他非委托高校的申请人员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
申请人员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其中:
(一)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提供与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同等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合格证书,同时参加各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按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缴纳240元/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
(三)高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不作要求。
三、认定工作安排
(一)申请人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日期为4月9—17日(系统开放时间:每天7:00—24:00)。申请人在申报日期内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资格认定栏下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并用80克A3纸双面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