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育局,区直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7〕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7〕39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今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以下简称“秋季教师资格认定”) 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南海区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只限定下列两种人员申报:
(一)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
(二)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在南海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南海区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南海区。
其中,人事(劳动)关系在南海区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a.南海区在编公办教师;
b.人事档案已挂靠在南海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c.在南海区工作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并能同时提供南海区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6个月及以上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要求,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普通话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根据广东省语委办的要求,凡使用省外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的人员,必须提供与普通话等级证书领证年份吻合的户籍、学籍、工作证明(学生证、毕业证或工作所在城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且其普通话测试成绩能从国家、普通话测试管理官方网站查询到,否则需在户籍(或工作、学习)所在地重新报名参加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