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 考呗网 > 教师资格 > 考点精华 > 中学 >

2018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考点讲义精华汇总:第2章教育法律法规(25)

蚂蚁考呗网     [ 2017-11-26 ]   点击次数:

第十三条【法制宣传】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禁止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不得吸烟、酗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
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2012年下半年中学真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列选项中,学校
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的学生行为是(   )。
A.上课聊天B.多日旷课
C.不交作业D.谈情说爱
【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统一,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制止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
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不得脱离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2015年下半年中学真题】15岁学生张某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留张某一个人独自在家生
活和学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留张某独自在家可锻炼其生活能力
B.父母在外地也可以履行其监护职责
C.不得让生活能力差的孩子独立生活
D.不得让张某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禁止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
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离异双方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二十四条【共同矫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责任】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暂住未成年人的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出版物】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评论责编::admin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