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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考点讲义精华汇总:第2章教育法律法规(12)

蚂蚁考呗网     [ 2017-11-26 ]   点击次数:

①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明确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十大教育基本制度,涵盖了全民教育(从学前到成人,乃至终身):涵盖不同类型的教育(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涵盖了教育过程的重要环节(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②办学机构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的办学体制,明确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和应当办理的手续,规定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教育法》同时确立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财产权归属及其同其校办产业的关系做了规定。
③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对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深入规范教育者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教育的依据。在这些规定里包括教师的地位、待遇,建立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以及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制度等。.
④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在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方面,<教育法》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在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规定方面,特别强调了国家要保证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⑤社会教育主体
在教育法律关系的社会教育主体方面,拥有相应的教育权利,也负有相应的教育义务。学校教育必须同社会教育相结合,社会的教育力量必须纳入教育体系中来。将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结合.纳入到教育的法律关系中.是国家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⑥政府进行教育投入和提供条件保障
在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方面,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来源稳定。同时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教育法》还保障了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⑦对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定
《教育法》赋予教育主体在中国法律范围内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权利。⑧有关法律责任
《教育法》明确了主体义务相关的三大方面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教育单行法
教育单行法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
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遵循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义务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进行法律规范。
2.《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构
《义务教育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八章,63条。其中,总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各个方面的分别规定.附则是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2)主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实施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政府、家长、学校、社会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保障措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督导制度】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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