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江苏省高院发布了
2019年江苏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江阴法院办理的一案件入选。

周正冬诉江阴市水利农机局
要求撤销限期清除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日,江阴市水利农机局(下称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周正冬擅自侵占位于江阴市璜土镇天生港桃花港河口西侧的长江滩地,涉嫌违反防洪法相关规定,于同日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查明,周正冬经营的砂场位于长江滩地,属于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东侧为新河港口水道,北侧为长江,西侧为华西码头,南侧为长江大堤。砂场南北长103米,东西长52米,占用面积3600平方。2017年8月15日,水利局向周正冬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9月6日,又向周正冬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同年9月19日,水利局作出限期清除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周正冬不服该行政决定,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2018)苏0281行初17号行政判决,认为周正冬存在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长江滩地用于货物装卸的违法事实。周正冬虽然缴纳了2014至2016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但并不能证明其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江滩地行为的合法性。被诉的限期清除决定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命令而不属于行政处罚,该限期清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周正冬的诉讼请求。周正冬不服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周正冬未按被诉限期清除决定履行义务,同年11月,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并立案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周正冬拆除了非法占用滩地上所有的建(构)筑和附属设施,清退了其侵占的长江滩地,该案顺利执行结案。

执行前


执行后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支持行政机关推进长江大保护,审执衔接,确保行政决定顺利执行的典型案例。长江水道支流众多、河道纵横、湖泊集中,拥有大面积的各类滩地,而滩地是长江水域洪枯水位之间的过渡地带,是一种特殊的地形地貌,对于维持长江水域生态稳定以及通航等安全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虽然监管部门将“不能填、不能围垦、不能建永久性建筑”作为长江滩地使用的“三条不能碰触的红线”,但在许多地方,红线被肆意踩踏,滩地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现象屡禁不止,如何有效对此问题进行监管,取得整治实效一直是执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本案中,周正冬非法占用长江滩地,不仅破坏长江水生态环境,而且影响了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决支持了行政机关对周正冬非法侵占长江滩地的行为所作的行政决定。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周正冬占地时间长、面积大,严重破坏周边长江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示范效应,但因补偿问题未能谈拢,被执行人对抗情绪激烈,执行难度较大。对此,法院执行部门制定了详尽的执行方案和强制搬迁预案,一方面果断采取拘传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释法明理,耐心解释国家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的重大意义,指出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使被执行人认识到错误,愿意配合执行工作,主动拆除搭建的建构筑物,清退占用的长江滩地,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该案的警示下,与周正冬相邻的另一砂场经营者在法院监督下也积极清退了占用的长江滩地,清退面积达到1.2万余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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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阴法院
一篇案例入选
2019年江苏省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