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的权限:治安管理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时间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3、违法人员的权利:1有权陈述和申辩
4、处理情形:1)确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处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处罚决定的送达时限:
1)可当场交付的,当场交付
2)无法当场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3)决定行政拘留,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4)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副书抄送被侵害人
7、听证的适用
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
8、办案期限:
1)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2)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
3)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案件的期限
9、当场处罚的适用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
2)经办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执行
1、执行罚款的适用(15日内缴纳罚款)
当场缴纳情形:1)被处50元以下罚款,对其无异议的
2)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向指定银行缴纳有困难,被处罚人提出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4)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上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2日内上交银行
2、暂缓行政拘留的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可向公安机关提出)
由被处罚人或者近亲属提出
3、担保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