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2020-03-30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新疆税务局确认以下4家税务局为接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指定税务机关,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将申报表等资料寄送到下述任何一家税务机关即可。
指定邮寄申报受理单位信息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办税指南
四、邮寄申报日期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