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青海新闻3月14日电 (孙睿)临近315消费者权益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20年,青海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对冲疫情影响,聚焦消费热点,严厉查处各类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警示商家、向消费者维权提供借鉴,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消费维权意识,现将2020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马X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0年10月10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对贵德县XX早餐店销售的油条进行现场抽样。经检测,该店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对该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操作间放有散装明矾3斤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等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食品添加剂,并处予罚款。
案例二
祥庆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0 年 6 月 5 日,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西宁市城东区祥庆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白酒6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判定,送检的“五粮液”白酒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予罚款。
案例三
青海凯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0年3月20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青海凯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了获得业务量,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该公司工作人员以电话营销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该公司的服务理念及设计装修,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营销部员工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小区名称、楼号和房号以及电话号码)共计400多条,且无法说明这份消费者名单信息的合法来源和使用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予罚款。
案例四
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6月15日,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对“青穗红色藜麦米”宣称:“藜麦是印加土著居民…、被称为‘粮食之母’、粮农认证:藜麦是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可优质的营养单体植物”、“藜麦中富含镁、锰、锌、钙…等矿物质…保障人体的正常运行、1980年成为美国宇航员的太空食品”…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予罚款。
案例五
西宁市城西区淮宴望湖楼餐厅虚假宣传案
2020年10月9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宁市城西区淮宴望湖楼餐厅门头标有“江鲜”“湖鲜”字样,其使用的《菜谱》上标注了“清蒸长江白鱼”,“野生甲鱼”菜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为节省成本,继续使用原“云膳阁”餐厅的门头招牌及《菜谱》。其提供的 “清蒸长江白鱼”菜品原料系从江苏南京六合区鱼跃食品加工厂购进的太湖白鱼半成品;加工的“野生甲鱼”原料系从西宁市市场购进的人工养殖的甲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予罚款。
案例六
西宁中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
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提供餐饮服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