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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债(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1-02-06 ]   点击次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第7版:中国新闻 2021年02月06日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2020年12月28日签订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各类费用及担保债权),依法转让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作为下列债权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或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继承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权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贷款人名称债务人名称贷款合同编号币种 本金余额

(截至2020年9月26日)

利息余额

(截至2020年9月26日)

本息合计

(截至2020年9月26日)

基准日前费用(截至2020年9月26日)担保人名称1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瑞利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青中银授字第001号人民币166,153,142.4029,242,205.62195,395,348.02993,225.00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165,583,746.67元承担保证责任;谈长燕、苏彤、韩娜、刘超、袁正满、李风琴、高威、徐丹妮、谈青蕾等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中国银行格尔木分行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格中银长借字第015号人民币52,753,764.964,991,884.6457,745,649.60495,572.00浙江联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余荣华、余荣炎、余荣辉、余荣权、李秀莲、叶挺华、叶金华、胡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及土地抵押保证2019年青中银格短借字第03号26,000,000.002,769,500.9328,769,500.93浙江联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余荣华、余荣炎、余荣辉、余荣权、叶挺华、叶金华、胡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及土地抵押保证3中国银行格尔木分行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格中银长借字第010号人民币64,971,630.103,579,498.1968,551,128.291,020,225.00深圳宇晓电子有限公司(原深圳长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保证、王传栩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2013年格中银长借字第01号67,286,500.004,018,626.5171,305,126.51深圳长久投资有限公司、王传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器设备、厂房及土地提供抵押保证2014年青中银格长借字04号15,000,000.001,024,586.9416,024,586.94深圳长久投资有限公司、王传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传栩北京别墅提供抵押保证2014年青中银格长借字05号19,941,869.901,362,145.2821,304,015.18深圳长久投资有限公司、王传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传栩北京别墅提供抵押保证4中国银行西宁城北支行青海烧鹅仔酸辣粉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青中银城北固借字第004号人民币61,000,000.007,237,155.7268,237,155.72424,133.00王文剑、李文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0年9月26日(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息余额,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上述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或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联系。

4.对公告所列债权有意购买者可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咨询洽谈有关事宜。

5.根据(2018)青0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青海瑞利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债务人及保证人需要偿还本金为25,143,392.81美元。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2号

联系人:曹先生、郎先生

电话:0971-6113368/8212159

邮箱:caojianzhong@chamc.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转让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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