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司披露《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之日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相关人员更换和调整的情况。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自公司披露《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之日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相关人员更换和调整的情况。
五、交易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公司资金、资产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的主要协议及承诺已在《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协议相关条款均得到有效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相关各方按照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交易相关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
(二)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决策、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备案和登记程序,本次交易的交割条件已满足,标的资产的交割已经完成,交易对价已支付完毕。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8]AN065-4号),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1、本次重组已经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重组已具备实施条件;
2、君正集团已完成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在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
第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19]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