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的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对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年按照《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对企业退休人员,按《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达不到560元的,补足到560元。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通知》规定增加退职生活费后,退职生活费(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达不到535元的,补足到535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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