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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四章 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 · 期货交易场所的风险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6-10-20 09: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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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四章 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 · 期货交易场所的风险管理

所属考试期货从业
所属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对应大纲《2024年"期货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所属章节第四章 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
知识点名称期货交易场所的风险管理
适用等级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一般从业)
考试分值约 4~6 分

核心内容

  • 法定风险管理制度共六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一)保证金制度;(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三)涨跌停板制度;(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 保证金的性质与分类。《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障,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禁止违规挪用。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第六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保证金制度应当包括三项内容: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且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缴纳。
  • 异常情况下的紧急措施(条例层面五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一)提高保证金;(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四)暂时停止交易;(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异常情况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 交易所层面的紧急措施(办法层面七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期货交易出现市场风险异常累积、市场风险急剧放大等异常情况的,可以依照业务规则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一)调整保证金;(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三)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四)限制开仓;(五)强行平仓;(六)暂时停止交易;(七)其他紧急措施。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异常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 临时处置措施与风险警示制度。第九十一条规定,有根据认为会员、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六项临时处置措施:(一)限制入金;(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开仓;(四)提高保证金标准;(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采取第(四)(五)(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列明根据。第九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
  • 突发性事件处置与交易所的行为边界。第九十四条规定,出现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导致交易、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等突发性事件,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期货交易所的六项职责(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设计合约并安排合约上市、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规定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易错点

易错点:把结算准备金与交易保证金记反。→ 正确理解:结算准备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用于保证结算履约能力;交易保证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须以自有资金缴纳。
易错点:认为期货交易所可以直接向客户收取保证金。→ 正确理解: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客户保证金由期货公司收取并存放于专用账户,交易所不与客户直接发生保证金收付关系。
易错点:把条例第十二条的五项紧急措施与办法第九十二条的七项紧急措施混为一谈。→ 正确理解:条例层面为五项(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其他);办法层面为七项,增加了调整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限制开仓、强行平仓,表述更细。答题时先看题干引的是哪一部规范。
易错点:认为紧急措施一经采取即可长期维持。→ 正确理解:条例与办法均明确,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紧急措施是临时性的风险处置手段,不是常态化管理工具。

记忆口诀

六项制度:保证金、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与大户报告、风险准备金、其他;分级结算加结算担保金。保证金分两种:结算准备金未被占用、交易保证金已被占用,最低余额自有资金缴。条例五项紧急措施,办法七项更细致;临时处置六项,限制入金出金开仓、提高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风险警示三招:报情况、谈话提醒、风险提示函。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期货法律法规》第四章的高频考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出现,重点考查六项法定风险管理制度的构成、结算准备金与交易保证金的区分、条例五项与办法七项紧急措施的差异、临时处置措施六项与风险警示制度三项手段,预计分值约 4~6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称为( )。

A. 交易保证金 B. 结算准备金 C. 结算担保金 D. 风险准备金

答案:B
解析:考查保证金的分类。《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故选 B。选项 C 结算担保金是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建立的制度安排,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选项 D 风险准备金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的资金,二者均不是保证金的分类。

2.【多项选择题】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有( )。

A. 保证金制度 B.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C. 涨跌停板制度 D. 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答案:ABCD
解析:考查法定风险管理制度。《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六项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故 A、B、C、D 均正确。此外,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常见问题(QA)

Q1: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到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最低余额要用自有资金缴?
A1:两者都是保证金,但用途和占用状态不同。<strong>交易保证金</strong>是已经被持仓合约占用的部分,相当于履约担保,持仓存在一天就被占用一天;<strong>结算准备金</strong>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部分,相当于会员在交易所的「备用金」,用于每日无负债结算后出现亏损时的资金划转,以及应对追加保证金的需要。要求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strong>以自有资金缴纳</strong>,是为了防止会员用客户保证金充抵自身结算备付金——若允许用客户资金缴纳,一旦会员出现资金紧张,客户保证金就会被挪用于覆盖会员自身的结算缺口,风险由客户承担。这条规定与保证金专户存储、禁止挪用共同构成客户资金安全的防线。
Q2:期货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后,为什么必须「及时取消」?
A2:紧急措施本质上是对市场正常交易机制的<strong>临时性干预</strong>,包括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时停止交易等,都会改变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与流动性状况。如果长期维持,一是会使市场价格信号失真,二是会抬高正常套保与交易的成本,三是可能引发流动性枯竭,反而放大风险。因此条例第十二条与办法第九十二条均明确,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strong>应当及时取消</strong>紧急措施。这一要求同时也是对交易所自由裁量权的约束:采取措施要有事实依据、要履行报告程序、要在风险消除后退出,形成「识别—处置—退出」的闭环。
Q3: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通常怎么考?哪些细节最容易错?
A3:主要有四类考法:一是<strong>制度清单题</strong>,以多选题考六项法定风险管理制度,常把「结算担保金制度」作为干扰项(它只在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时另行建立);二是<strong>概念辨析题</strong>,考结算准备金与交易保证金的定义;三是<strong>措施比对题</strong>,把条例第十二条五项与办法第九十二条七项混排,看考生能否识别出处;四是<strong>程序题</strong>,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消失后及时取消」等程序要求。最容易错的细节是:把「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记成「向所有会员收取」;把临时处置措施的六项与紧急措施的七项混淆;忽略「及时取消」这一退出要求。

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https://www.cfachina.org/
说明: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发布的《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大纲,2025、2026 年考试沿用;其中《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为一般从业科目,《期货投资分析》为专项科目。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期货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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