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层民用建筑
(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上述16条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范》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2)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范》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五、地下民用建筑
(2)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3)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范》表3.4.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要求。
(4)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2A33203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一、建筑内部防火施工的基本规定
(3)装修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管理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4)装修施工前,应对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技术交底。
(5)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6)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7)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8)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
(9)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10)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
二、建筑内部防火施工应对下列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B
1 、B
2级纺织织物及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
(2)B
1级木质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3) B
1 、B
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4) B
1 、B
2级复合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5) B
1 、B
2级其他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三、建筑内部防火施工应对下列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1)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检验燃烧性能;
(2)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检验燃烧性能;
(3)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检验燃烧性能;
(4)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
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 ㎡检验燃烧性能;
(5)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每种取0.1m³检验燃烧性能;
(6)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每种取4 ㎡ 检验燃烧性能;
四、有关主控项目的规定
(9)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
1级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
1级的装修材料上;
五、工程质量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技术资料应完整;
2)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