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四、土方工程
五、基坑工程
(1)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2)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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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类别 |
围护结构墙顶
位移监控值 |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
地面最大
沉降监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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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基坑 |
3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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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基坑 |
6 |
8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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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基坑 |
8 |
10 |
10 |
(3)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4)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位置(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位置、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围檩与围护体或支撑与围檩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