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一)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二)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三)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十四)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十五)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六)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八)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九)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二十)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二十一)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二)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十三)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二十四)自2015年11月10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以及不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二十五)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二十六)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七)202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19年度及2020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十五、违纪违规报考者处理
(一)报考者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视为违反了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事后处置。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按照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