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我厅于2020年6月18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省道210线突泉至地宫化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兴交报〔2020〕50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省道210线突泉至地宫化段公路工程位于兴安盟突泉县和科尔沁右翼中旗境内,工程建设内容为建设主线115.057公里(其中完全利用省道334线长17.43公里,实际建设里程97.627公里)、连接线长度6.978公里,工程总占地面积350.08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258.30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6.27亿元。工程计划于2020年9月开工,2022年10月底竣工,总工期26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50.08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土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土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土场防护措施,开展弃土场工程设计,确保弃土场工程安全。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595.14万元(其中突泉县261.10万元、科尔沁右翼中旗334.04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土综合利用工作,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兴安盟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年度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土(渣)场外新设弃土(渣)场的,或需要提高弃土(渣)场堆土(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土(渣)前编制弃土(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报我厅审批。新设弃土(渣)场选址要在弃土(渣)前应征得突泉县或科尔沁右翼中旗水利局同意。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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