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纲节。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d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二)变更的估价原则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变更工程应根据其完成的数量及相应的单价来办理结算。其中,变更工程的单价原则,其一是约定优先原则,其二是公平合理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