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涉及人员多达113人,违法犯罪事实跨度达10余年之久,涉嫌14个罪名,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均存在很大难度。”绵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肖伟介绍,从2019年3月23日至10月1日的六个多月时间里,检察机关坚持“5+2”“白加黑”,审查卷宗接近800册、光盘400余张,案件形成的审查报告2200余页114万余字,入卷的审查报告700余页37万余字。
“哪些人员涉黑,哪些人员不涉黑,审查起来非常困难。”肖伟表示,对此专案组秉持客观公正,依法准确认定,严格把握证据标准,有效引导侦查取证,突破关键口供、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并完善部分瑕疵证据,追加认定涉黑成员7人,追诉涉黑成员漏罪15起,做到追查彻底,被告人无遗漏,保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9年10月8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11月25日至12月5日,经11天连续审理,2019年12月31日公开宣判。一审法院认为,杨顺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孝勇、岳永洪等37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38名被告人在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另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对杨顺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孝勇、岳永洪、吴志、宋朝钢、牛小明、蓝勇等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余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杨顺昌等人上诉。2020年8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2020年9月23日,该案移送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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