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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上海系列4:落户后毁约离职的,到底要不要赔偿?(高院再审)(最新发布)(2)

蚂蚁考呗网     [ 2021-03-21 ]   点击次数:

然向钱进在斯有理公司为其办理了上海户籍后,并未遵守其所作出的承诺而于2017年9月提出辞职。向钱进的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守承诺、不诚信行为,违反了当今社会所倡导的且人人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亦对该公司因基于信任造成损害,同时,不可避免地对该公司其他员工乃至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尽管向钱进承诺的五年服务期因违反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但因向钱进的不诚信行为给该公司造成损害,向钱进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向钱进的行为给该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以具体数字来衡量,因此,本案以向钱进本人在“承诺书”中自己确定的标准来酌定作为向钱进承担赔偿责任的尺度具有一定合理性,本院酌定向钱进赔偿斯有理公司40,000元。

向钱进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裁定】典型的不诚信行为,不应被支持!

上海高院认为,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认定向钱进作为一名具有法律专业学历并从事法务工作的劳动者,在理应知晓因办理户籍而约定服务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于《承诺书》中作出愿意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系为获取入籍上海之后的潜在利益利用公司对其信赖而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诺,不予采信向钱进关于其书写《申请书》、《承诺书》系情势所迫的主张,并无不当。

在此基础上,因向钱进在公司为其办理上海户籍后未遵守承诺而提前离职,二审法院认定向钱进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守承诺、不诚信行为,违反了当今社会普遍遵循的诚信原则,即便向钱进承诺的五年服务期因违反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向钱进亦应就其过错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公司作出赔偿,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以向钱进在《承诺书》中自定的标准酌定其应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于法无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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