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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近1個月江蘇多地適用民法典案件判了(最新发布)(3)

蚂蚁考呗网     [ 2021-01-25 ]   点击次数:

法院經過調查核實,申請執行人趙某某的妻子年事已高且文化水平有限,其3名子女除其長子趙某甲以外均有殘疾,且3人都同意由趙某甲處理該筆債權。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執行法官依照民法典和相關規定,裁定變更遺產管理人趙某甲為申請執行人,案件得以繼續執行。

【法官點評】 因繼承產生的糾紛是眾多家庭不和睦的導火索。民法典創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這是完善我國繼承制度的重大創新和亮點。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助於完善我國繼承法立法體系,是貫徹法律公平、自由、效益、秩序價值的表現,有助於保持遺產的安全和完整、遺產分配的公平公正。本案中變更遺產管理人趙某甲為申請執行人,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使案件的執行得以繼續,充分彰顯了民法典以人為本,對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更好開展執行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供了指引。

格式條款 怎樣認定無效

【案情回放】 2019年7月15日,原告工作人員到徐州市大成物流園區被告石某經營的某物流公司辦理托運手續,將客戶訂購的0.5噸抗氧化劑運至河間並支付運費260元。兩日后,某物流公司告知原告托運貨物失火,托運貨物被燒毀。於是,原被告因貨物賠償問題發生糾紛並報警,后向法院上訴。在被告出具的托運背面,記載了托運協議,協議規定,未參加保險貨物,一切貨物損失在總價值的3%內屬正常損耗,其他一切貨物丟失、損壞,最高賠償額不超過運費的3倍。

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托運單背面記載的托運協議內容系格式條款,托運單背面相關內容系事先印制,沒有原告工作人員的簽名確認,且部分記載內容與事實不一致,因此被告對該免責條款沒有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最高賠償額不超過運費的3倍”的約定對原告不產生約束力。銅山法院判決被告石某賠償原告江蘇極易新材料有限公司貨物及運費損失近1.5萬元。

【法官點評】 格式條款在交易過程中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法律角度分析,格式條款的消極作用也非常明顯,其與契約自由原則在一定程度上背離,對契約正義造成沖擊。基於此,民法典第496條對格式條款中免責情形進行了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也就是說,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責編:蕭瀟、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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