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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形成 立法执法相关问题不容忽视 纠正地方立法放水刻不容缓(最新发布)(2)

蚂蚁考呗网     [ 2020-01-30 ]   点击次数:

孙佑海说,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立法工作仍存在滞后、质量不高的问题。同时,在执法方面还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司法方面也有差距。至于全民守法,差距尤其大。“工厂半夜偷排;外面刮着大风下着大雨,老板领着工人排污,逃避处罚,这种情况在好多地方还是严重存在”。发展国家环境治理法律体系制度,一定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不能照抄照搬他国制度模式。

在此次论坛上,祁连山和秦岭生态破坏问题被多位专家提及。孙佑海说,2013年5月修订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违法允许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矿产开采。《甘肃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违规将保护区内11处煤矿予以保留。

“祁连山及秦岭生态破坏问题,背后有地方立法放水的问题。明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不能采矿,但一些地方为了某些集团私利,就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变通,使一些企业的采矿行为合法化。”孙佑海指出,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地方立法放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就是“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的实例。

生态文明立法呼声再起

完善顶层设计迫在眉睫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继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后,又历史性地写入宪法。在2018年度的中国生态文明论坛——生态法治论坛上,包括孙佑海、李庆瑞等在内的多位专家提出要加快制定生态文明促进法。事隔一年,这一立法呼声再起。

李庆瑞指出,目前,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基本建成,“但是,生态文明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应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四个层次。在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基础性的生态文明促进法仍是空白的情况下,不能说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

对于如何建立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李庆瑞的看法是,除了加快生态文明综合性立法外,还应尽快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生态化改造;要适度实现环境法律法典化;不断配套完善生态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应对现行所有法律法规尤其是主要的部门法进行梳理,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补充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款。

李庆瑞特别提出,要加快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使之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律或上位法。对环境法和与环境法相关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进行生态化的引领、改造和完善。此外,还要完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加快制定和修改长江、黄河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污染损害赔偿;应对气候变化;生态补偿;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形成 立法执法相关问题不容忽视 纠正地方立法放水刻不容缓(最新发布)

“既然生态文明已经写入党章、宪法,那么生态文明立法也不应该有空白。” 别涛认为,生态文明立法应该尽快启动。

作者:郄建荣

来源:法制日报

审核:刘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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