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的,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程监理,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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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充分吸收了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成果,契合了吉林省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构建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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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市(州)、县 (市、区)、乡(镇)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鼓励建立村级河(湖)长制或者巡河(湖)员制。
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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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结浙江省节约用水实践,增设了许多节水激励和促进措施,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减征水资源费;达标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减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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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2019年,全市已累计投入太湖治理资金840亿元。新《实施细则》共二十九条,明确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太湖办共同管理调整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太湖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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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
南宁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区)级奖励形式,县(区)各类型奖励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各类型总数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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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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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获批,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共24条,从“谁能管”、“怎么管”等方面规定了工业企业准入管理、秸秆综合利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建设工地扬尘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和餐厨油烟管控、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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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环 保 标 准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首次发布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39-2020)》,首次发布
3、《环境空气 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滤膜压片/γ能谱法》(HJ 1149-2020),首次发布
4、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1050-2020),首次发布
5、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标准》(DB33/T1213-2020)
6、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DB33/T12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