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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经济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讲解(一)(最新发布)(3)

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19-09-13 13:17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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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可以不评估: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P317) 1.当事人互负债务。

(3)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P29) 四、物权的保护(P33) 五、所有权的特征(P35)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8) 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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