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根据经市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信息公开公示
1.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适时公布本市有关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统考成绩、录取程序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公示本市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2.在津招生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适时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程序、录取结果查询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3.各区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信息等。公示期至少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
1.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或录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2周内,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根据市高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信息核实无误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核领取档案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交接手续。考生领取本人档案后,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携带档案到被录取高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市高招办核准印发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市高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3.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高校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