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位举报人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信访材料则直指内乡县环保局“不作为、乱作为。”要求追究内乡县环保局直接责任人对企业的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材料称,该县在环保上对企业“一刀切”,“今天叫整改,明天不让整改,剪线、断电,变化无常,反复折腾。”致使“合法合规企业长期停止不动,设备设施变为废墟。”
多次违法违纪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由内乡县环境保护局机关党委盖章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举报人2020年5月17日向省委第八巡视组反映“内乡县环保局不作为”问题,该局于5月20日受理。
在这份长达11页的纪委内部通报里,除了在环保局长任上的违纪违法问题外,还详细列举了卢志武的其他违纪违法事实。主要涉及超标超预算接待、把关不严给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失、违反《收养法》、虚改年龄等。
2015年到2017年,在内乡县人防办主任任上,卢志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无单位派出公函、无接待清单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列支招待费用73万多元,其中67万元多元系超标准列支。仅在2016年一年,就超预算列支51万多元。
在担任人防办主任期间,卢志武还因“敷衍马虎、把关不严”,导致某小区人防工程面积少建700多平米,少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约106万元。
在通报列举的卢志武违纪违法事实中,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08年卢志武与结婚17年的妻子协议离婚后,他仍与前妻、儿子在一起生活,并在2009年5月给前妻重新办了一个新身份,在给前妻更名改姓的同时,还将其年龄改小7岁,此后两人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彼时结婚时,卢志武妻子用的便是更给后的新身份和名字。
值得一提的是,在给妻子更改年龄前,卢志武于2008年通过时任内乡县公安局局长崔某也将自己的年龄改小了8岁,将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由1968年2月变为1976年12月。其妻的出生年月则由1969年12月变为1976年7月。
不过,通报上并没有交代卢志武改小自己和妻子年龄的原因及意图。卢志武更改后的身份证使用至今。
通报称,内乡县委组织部根据卢志武档案和一贯记载,确定卢志武的出生年月为1968年2月,在历次干部调整,上报备案、编印干部花名册、填报任免审批表时,均按1968年2月认定使用。
据悉,2011年1月,卢志武在与妻子“复婚”后,将自己和妻、儿的户口在一个月后迁往南阳下辖的方城县,当年6月,上述3人户口又迁至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但3人一直在内乡县居住生活。2017年3月,3人户口又从内蒙迁回内乡县。
通报同样没有交代卢志武一系列户口迁移操作的原因和目的。
通报还显示,卢志武和妻子结婚生下一个儿子后,在没有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情况下,另收养两个女儿。
通报最后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报2020年4月26日县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卢志武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政声不佳”
南阳市纪委监委官网公布的卢志武个人履历显示,1968年2月,卢志武出生于内乡县马山口镇,1986年11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曾在部队服役。转业后曾在内乡县化肥厂、内乡县华兴制药厂当过职工、干部,担任过内乡县委宣传部干事。后在乡镇担任过副乡长,副镇长等职。历任内乡县农办副主任、内乡县造纸产业综合服务办公室主任,内乡县人防办主任等职。2017年6月开始担任内乡县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当地官员介绍,卢志武的任职经历符合该地一般官员的升迁路径:担任乡镇正职或副职一段时间后,再调任县级某局担任正职或副职,“卢志武的经历也没有什么特别的,但他个性张扬、作风霸道。行事有些不合常规。”在当地官场和坊间,对卢志武都有“政声不佳”的评价。
卢志武落马前,有关其“行事风格”的传言和故事一直不断。
据一位了解内情的人士介绍,上世纪90年代,卢志武在内乡县下辖某镇担任副镇长时,因争坐公车,“在镇政府大院内,与‘一把手’大打出手,当时很多人都看见了。”据前述人士介绍,卢志武当时不满公车只能‘一把手’专用的规定,质疑“为什么我不能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