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排污权交易机构指定的电子竞价场所,办理电子竞价登记确认手续,领取电子竞价系统登陆用户代码、口令,并在指定席位就座。
第十五条 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的竞买人对其电子竞价系统登陆用户代码、口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其用户代码所进行的一切竞价操作应当视为竞买人认可。
第十六条 竞价主持人宣布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竞买人开始报价。
第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结果出具《青海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
第十八条 获得受让权的竞买人与转让方签订《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竞买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竞买人违约,排污权交易机构有权取消该竞买人电子竞价资格,并全额扣除该竞买人竞价保证金:
(一)意向受让方取得电子竞价资格但未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电子竞价交易的;
(二)竞买人违反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会场纪律》、劝阻无效的;
(三)竞买人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电子竞价交易,但未按规定办理电子竞价交易登记确认手续的;
(四)竞买人未按规定登录电子竞价交易报价系统的。
第二十条 竞买人未按本规则进行操作,导致其竞价失败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