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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政策法规概览(No.41)(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1-05-05 ]   点击次数:

  

近期政策法规概览(No.41)(最新发布)


  本期内容目录

  

近期政策法规概览(No.41)(最新发布)


  此文章转载自【资管律动】

  全文共6035字,建议阅读时间18分钟

  1. 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4月23日,最高法发布通知,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根据通知,《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对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其中,《会议纪要》提出,正确适用《时间效力规定》,处理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适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列明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和《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引用法律、司法解释时,不必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

  2. 上交所、深交所:明确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以下统称《指引》),对公司债券审核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指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主要关注公司债券发行人四方面的重点事项:

  一是明确发行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要求,重点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非经营性往来、大额对外担保、股权结构不稳定等情况;

  二是细化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要求,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债务结构和债务篮子不合理、债务过度激进扩张、大额资产受限、现金流或盈利缺乏稳定性,以及财务指标明显异常等情形;

  三是特定类型发行人,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属于“母弱子强”的投资控股型发行人以及是否存在信用评级下调、债务违约记录等需要关注的情形,并对城市建设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特定类型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特别明确;

  四是中介机构履职尽责,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的核查工作以及执业质量评价记录情况。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负面执业记录的,将加大审核问询力度,推进实施分类审核。

  3. 最高法:修改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4月21日,最高法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并发布。此次修改共新增五条、修改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金融行业发展情况,增加了对若干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类型的管辖;二是新增上海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三是明确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四是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五是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管辖范围。

  本次修改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北京、上海各自的区域功能定位特点,统筹协调北京、上海两地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在管辖范围和文字表述方面,《规定》原则上与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规定保持了一致,同时根据两地各自特点,予以不同规定。

  3月16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二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三是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4. 证监会、上交所完善科创板“硬科技”标准

  4月16日,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交所同步修订《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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