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对其车辆拍照、放置《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是协警,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勤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承担相关辅助工作,包括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和路检路查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条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本案中,2017年10月12日在云阳县云江大道交通执勤时民警带领勤务辅警,由勤务辅警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放置《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认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没有被处罚人的签名和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程序违法。法院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了被告单位的印章,在送达给原告的处罚决定书的格式文书没有被处罚人签名和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属于程序瑕疵。被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35001903887238)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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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评析
一、行政主体合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影响。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行为合法包括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主体是否合法是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首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不存在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案中,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对本县区域内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
二、辅警能否成为参与交通执法的主体。
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管理,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小编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办法》: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单独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简称《规定》),辅警可以在交警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安全,协助勘察现场,保护、清理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了辅警人员不得单独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此外,《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条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上述《规定》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均属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规章的适用具有自由裁量权,对不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选择适用。本案中,辅警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对违法车辆拍照、放置《违法停车告知单》属于辅助交通警察采集违法信息,固定证据的行为,是一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合法行为。原告认为,辅警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三、辅警参与交通执法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