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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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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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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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闪点<28℃的液体(如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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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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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闪点≥28℃至<600c的液体(如甲酚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等)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如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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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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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闪点≥60℃的液体(如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等) 2.可燃固体(如煤、焦炭、木工厂房,针织品厂房,谷物加工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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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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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如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扎、铸造、热处理厂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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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如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 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电动车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