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署的相关合同、法院裁判文书以及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等文件及材料为准,开行内蒙古分行的以下债权(详见下列公告清单)已依法转让给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以借款人、担保人与原贷款行签署的合同或法院法律文书等法律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
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简称开行内蒙古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如公告中借款人、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遗漏的,请与华融内蒙古分公司或开行内蒙古分行联系,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该债权的受让人,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联系方式: 转让方: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6号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471-3310260 受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4号 联系人:梅先生联系电话:0471-5180584 ,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开行内蒙古分行与华融内蒙古分公司联合公告特此通知该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
特此公告,请相关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该债权对应的借(贷)款合同及其变更协议、担保合同等所有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华融内蒙古分公司,由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担保人承担的诉讼费等, 资产债权转让公告清单 公式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18年12月31的借(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余额, 4.上述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以及债务人、担保人拖欠的贷款承诺费等, 3.本公告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如公告中债务人、担保人、抵质押物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基准日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以有关法律文书、正式发票和法律法规确定的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