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学【2013】1号
各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自律管理,经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经验,并充分征求意见,我会对2006年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已经2012年11月26日我会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证房产经纪服务质量,保障房地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指引,是社会大众评判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参考标准,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居间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
(四)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并经过注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五)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经过注册,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
(六)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七)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八)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之间就房地产经纪服务事宜订立的协议,包括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等。
(九)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实地查看房地产,代拟房地产交易合同等。
(十)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仅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交易事宜。
(十一)佣金,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十二)差价,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的交易中,房地产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价格(租金)低于房地产承购人(承租人)支付的价格(租金)的部分。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认识到房地产经纪的必要性及其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民居住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应当具有职业自信心、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责任感。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向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己任,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产交易为使命。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在合法、诚信的前提下,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在执行居间业务时,应当公平正直,不偏袒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成为学习型企业,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房地产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督促其不断增长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关心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成长和发展,营造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