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管理考点精讲 | 第一部分 银行业运行环境 · 监管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救济
| 所属考试 | 初级银行从业 |
|---|---|
| 所属科目 | 银行管理 |
| 对应大纲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实务科目《银行管理》初级考试大纲(2024年版) |
| 所属章节 | 第一部分 银行业运行环境 |
| 知识点名称 | 监管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救济 |
| 适用等级 | 初级(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 |
| 考试分值 | 约 6 分 |
核心内容
- 监管手段分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措施;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理解这一递进关系,是区分监管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前提。
- 该法第三十七条列举了六类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六类措施共同指向「限制扩张、限制分配、限制人事、限制资产处置」,目的是在机构自身纠偏能力不足时由监管介入。
- 第三十八条针对信用危机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对该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该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予以撤销。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涉嫌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行政处罚是法律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处罚须履行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 行政救济有两条路径。对监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与管辖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救济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前,依法申请停止执行。
- 三类概念容易混淆,须逐层区分。监管措施是日常监管手段,如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强制措施是在审慎经营规则被违反且后果严重时的介入手段,如第三十七条六类措施与第三十八条的接管、重组、撤销;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如罚款、吊销许可证。同一事实可能同时引发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但性质、依据与救济途径不同。
易错点
易错点:把监管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混为一谈。→ 正确理解:前者是审慎监管的介入手段,目的是控制风险、纠正行为;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须按处罚法程序作出。
易错点:认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后处罚自动停止执行。→ 正确理解:救济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可另行依法申请停止执行。
易错点:认为接管等同于撤销。→ 正确理解:接管是由监管机构接管经营管理权,机构主体资格存续;撤销是终止机构主体资格并组织清算,后果更重。
易错点:认为第三十七条的措施可以随意采取。→ 正确理解:须以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逾期未改正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客户权益为前提,并遵循法定程序。
记忆口诀
「三十七条六项限制、三十八条接管重组撤销、三十九条申请冻结;处罚九类,救济复议与诉讼,执行原则上不停」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在历年真题中以单项选择题与判断题为主,常考第三十七条措施的具体内容、接管与撤销的区别、行政处罚种类与救济途径,预计分值约 6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列属于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措施的是( )。
A.对该机构实行接管 B.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C.予以撤销 D.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资金
答案:B
解析:考查措施归属。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属第三十七条六类措施之一;接管与撤销规定在第三十八条,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规定在第三十九条。三条内容的归属是本科目最常见的命题点。
解析:考查措施归属。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属第三十七条六类措施之一;接管与撤销规定在第三十八条,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规定在第三十九条。三条内容的归属是本科目最常见的命题点。
2.【判断题】当事人对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一律停止执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析:该表述错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决定。
解析:该表述错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决定。
常见问题(QA)
- Q1:为什么监管强制措施要设计成「先责令改正、后介入」的递进结构?
- A1:因为监管的目标是让机构恢复稳健,而不是替代机构经营。多数问题可以通过限期整改解决,此时监管介入越深,对机构正常经营与客户服务的扰动越大。只有在机构自身纠偏失败,或者风险已经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利益时,才有必要限制其业务、分配、人事与资产处置。递进结构把干预强度与风险程度挂钩,避免过度监管。
- Q2:接管与撤销在实务后果上有什么不同?
- A2:接管是由监管机构指定接管组,接手机构的经营管理权,原股东与高管的经营权限被中止,但机构法人资格存续,业务可以继续办理,目的是通过整顿恢复经营能力,度过危机后可以终止接管。撤销则是监管机构作出终止机构主体资格的决定,随后组织清算,机构不再存续。前者是「治病」,后者是「终止」,后果差别很大。
- Q3:这一知识点常见的命题角度有哪些?
- A3:一是考条文归属,给出某项措施问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还是第三十九条;二是考概念区分,问接管与撤销、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差别;三是考处罚种类,问某类处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四是考救济,问复议与诉讼的关系及是否停止执行。把「三条文、九类处罚、两条救济」对应清楚即可。
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https://www.china-cba.net/
说明:《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现行考试大纲为 2021 年版;《银行业专业实务》各专业科目(个人理财、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公司信贷、银行管理)现行考试大纲为 2024 年版。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银行业协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