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务规定要求:“其他任何无关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严禁将手机及其他摄、录像设备带入考场并将试题、答卷等拍照传出考场,一经发现,将按照考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
特别提醒:
(1)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请提前在考点外自行妥善处理禁止带入的物品。
(2)为防止考生无意中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建议考生不要携带手机赴考点参加考试,如已经带至考点附近,建议在考点外自行妥善保管,但不得带入封闭区内。
2.遵规守纪,诚实应考。本次考试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配备金属探测器、通讯设备屏蔽设备、身份证识别仪等设备,各考点考试全过程实行电子监控,考生入场时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主动配合进行入场检查。严禁携带手机入场,严禁将试题、答卷拍照上网。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别提醒:
(1)对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1)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使用伪造证件、替考、携带无线通讯设备(含手机、各种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条款向公安部门报案;
(3)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发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目前山东省正在开展“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这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考生务必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的各项纪律规定,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自觉遵守春季高考《考试规则》(见附件2),诚实守信、遵守规则,不要轻信不法分子散布的“助考”信息,防止上当受骗;不要心存侥幸,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而产生违纪、作弊行为。
(五)成绩查询录取确认。
1.知识考试成绩将在6月27日前公布,具体事项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于成绩正式公布次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核,逾期不再受理。
2.同时被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须自行上网确认报到学校(具体见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公告要求),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今年高考录取,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考生自负。
未尽事宜,请咨询报名所在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3)。
祝广大考生取得佳绩!
附件:
1.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2.考场规则
3.招考机构联系方式
青岛市招生考试院
2021年4月30日
附件1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教育部33号令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